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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19-12-26 浏览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自2019年12月1日起,长期禁燃禁放。

二、禁放区域:

    西华县辖区内。

三、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禁止放飞孔明灯。

四、禁燃禁放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禁燃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辖区的单位、企业、个人、宾馆、饭店一律不燃放烟花爆竹和放飞孔明灯。

六、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以下行为予以处罚:

1、在全县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违反本通告,在西华辖区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对违反本通告,通过非法携带、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并处200元~1000元的罚款。

5、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并有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